劳动和社会保障行部门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宣传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二)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或投诉;
(三)对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劳动保障监察员履行职责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了解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查阅、记录、拍摄、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依照有关规定下达监察文书。
劳动保障监察员履行职责时,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协助,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出具伪证,不得谎报、隐瞒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
劳动监察内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下情况实劳动保障监察:
(一)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内部管理制度情况;
(二)招用职工情况;
(三)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
(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五)遵守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情况;
(六)遵守社会保险规定情况;
(七)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保障规定情况;
(八)遵守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情况;
(九)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禁止用人单位的下列行为:
(一)在媒体上公开发布招工信息时,不将招工简单章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违反持证上岗的规定,使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工作的;
(三)招工中收取报名费、风险金、保证金或变相收取其他名目费用的;
(四)违反规定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五)安排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的;
(六)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七)克扣、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
(八)不支付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工资的;
(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十)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
(十一)不参加社会保险或不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十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禁止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下列行为:
(一)为无合法证照的单位或无合法身份证的人员提供就业中介服务;
(二)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就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就业中介服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就业中介服务机构名义从事就业中介服务;
(四)提供虚假信息;
(五)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六)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七)为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
(八)违规收费;
(九)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群众投诉、举报和在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登记,进行调查,并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事实,需要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从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
(二)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三)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关司法机关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时,应遵守下规定:
(一)应有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时员,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
(三)现场检查情况应有笔录,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或就业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有关负责人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有关负责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