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这部法律将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他的制定颁布是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里程碑。
与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这次通过的公务员法,在保证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又有较大的发展。
一、 三个标准界定公务员范围
公务员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财政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首次明确了公务员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二、 聘任制纳入公务员管理范畴
机关根据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依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聘期为1-5年,试用期为1-6个月。
三、 公务员职业发展途经实现多元化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的职位类别。
(一)综合管理类职位。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这类职位数量最大,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
(二)行政执法类职位。指行政机关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是纯粹的执行性。现场强制性。
(三)专业技术类职位。指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它具有: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不可替代性。技术权威性。
公务员管理股摘自2005年《半月谈》第10期及公务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