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工资发放管理责任制 有效维护工资政策严肃性
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中人员流动等问题,近日我县纪委、组织部、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就贯彻川人发[2007]39号文件精神,提出了五条具体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
一、 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动态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进人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安排年度用人计划,严把“进口”关,切实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各单位凡有职工调出、退休、亡故、开除、辞职辞退和遗属死亡、到龄、改嫁等情况,要及时申报办理核减人员工资基金。
二、坚决维护国家工资政策的严肃性,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
工作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必须按规定在转办行政关系时一并转办工资关系;对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项目、标准和范围,凡执行特殊岗位津贴的单位要在12月20日前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申报核减。
三、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发放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离退休费发放规定,不得擅自扩大离退休费基数或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各单位在12月20日前要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变动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核实,对已经死亡、失踪或其他不符合领取离退休费条件的,要及时停发离退休费。
四、实行工资发放管理工作责任制
用人单位要根据单位实际人数和职工实际岗位按照政策标准如实申报工资,单位主要领导要严格把关,认真做好本单位工资管理工作。
五、建立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福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集中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虚报冒领工资等问题。受检查单位必须按要求如实提供工资管理台账及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和拒绝。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同时,要求各单位于2008年1月30日前就贯彻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对逾期不报的单位,财政将暂停拨款。并安排在2008年上半年对县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