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县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
实 施 意 见
德昌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德昌县财政局
(二00三年十月十七日)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州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我县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现就具体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医疗补助的范围
按照《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财政局州劳动局关于我州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凉府办发[200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县(乡)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二)经国家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县(乡)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中共四川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政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县(乡)级机关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四)县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二、医疗补助经费来源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财政列入当年预算。筹资标准按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额的2%确定。以后年度可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三、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一) 门诊医疗费补助
实施医改后,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补助给在职职工的门诊医疗费比原公费医疗按工龄段补助减少。按照原有门诊医疗费补助不降低的原则,其减少的金额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足至原公费医疗按工龄段补助标准。
原公费医疗按工龄段补助标准(按实际工龄):
10年以下(含10年)每人每年100元;
11至20年(含20年)每人每年124元;
21至30年(含30年)每人每年160元;
31年以上(含31年)每人每年196元;
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补助给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费比原公费医疗按工龄段补助每人每年增加56元(原标准220元),为体现对退休人员的照顾,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再补助每人每年40元。
公务员医疗补助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内。
(二) 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报销后,其余额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报销规定的自付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全年累计个人自付金额超出1000元以上的部分,再由公务员补助经费补助70%。
(三)大额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一个年度内,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在住院医疗费用中,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由补充(大病)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的余额,再由公务员补助经费补助80%。
(四)重症、慢性第二类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按门诊重症疾病管理的医疗补助享受人员,一个年度内,因治疗本疾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1000元以上,符合重症慢性疾病管理规定使用的药品、治疗项目的,凭处方、发票由公务员补助经费按70%补助,每人每年最高累计补助限额500元。
四、凉府办发[2001]28号文件规定未纳入公务员享受范围的,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县(乡)卫生院(站)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政府批准,参照执行,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财政承担50%、单位承担50%。单位缴费后才能享受。
五、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我县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考核与监督工作,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建立健全预、决算及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审核支付,并按照国家规定在财政部门设立医疗补助经费专户实行单独核算,结余资金结转使用。财政局加强对公务员补助经费的财务会计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使用接受县纪委、监察、财政、审计、工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医疗补助资金的规范使用和分配。
六、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实施。
七、本意见由县人事劳动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八、本意见从2003年12月3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