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县级有关部门,县属各企业,县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县内州属企、事业单位:
《德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不再执行大病统筹政策。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德昌县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德昌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德昌县财政局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本着积极、稳妥的工作方针和分步实施(试点)的原则,平稳推进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不断扩大覆盖范围,逐步完善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制。现对《德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四条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 将县境内国有及国有参控股企业、改制后的民营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卫生院集体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州以上直管事业、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已参加了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因改制、含人事制度改革)的辞职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职工权益的基本保障。上述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的单位及人员(在职、退休),必须参加我县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 纳入本次实施范围的参保单位,办理手续时,除按《德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德府发[2003]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企业需提供经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年度检验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人员名单,社保局核实的退休人员名单。
第三条 参加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分别为:
(一)参加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比例为6%计算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统筹地区统计局公布为准)为基数缴纳。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项政策性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参保单位的实有退休人员超出本单位在职人员50%以上的,按实际超出人数,以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款缴费比例(6%)计算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参保单位的在职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单位按《德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制度规定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季(半年、年)申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季(半年、年)缴纳,于季初月15日(按半年缴费的,上半年1月20日、下半年7月20日;按年缴费的,当年1月30日)前主动缴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持缴款进账单到医保中心换取缴费收据完备缴费手续。各参保单位必须指定一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办理本单位的医保工作。
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必须在次年5月31日前,对参保单位进行上年缴费稽核,及时清缴单位上年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第五条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后,从次月起,按规定享受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就诊及入住院管理、医疗费用结算等,严格按照《德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德府办发[2003]28号)和《实施细则》(德府发[2003]1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各参保人员发生疾病,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药店购药。
各参保人员因非疾病(含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报销。
第六条 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年后,因改制(含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下同)的辞职人员,本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单建统筹)保险的延续,不建立个人账户。选择办理医疗保险延续的,需由本人写出申请并附本人身份证及辞职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医保中心办理,所有的医疗保险费用由本人承担。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办理完辞职手续后的30日内(以公证书日期次日计算),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延续手续,并按规定缴足费用的,医疗待遇延续不变。
(二)超出30日以上90日以内办理的,除按规定补缴费用外,推迟3个月享受医疗待遇,以前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超出90日以上办理的,按规定缴费后,推迟半年享受医疗待遇,以前的缴费年限不予连续计算。
第七条 改制辞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连续实际缴费年限暂定25(女性20)年,企业原参加社保大病统筹的缴费年限视作基本医疗缴费年限。
(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达到最低连续实际缴费年限(男25、女20年),但未到领取退休养老金年龄的,必须继续缴费至领取退休养老金的次月止。
(二)到领取养老金时,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实际缴费年限达到男(女)25(20)年(含25年、20年)以上的,凭社保局核发养老金的通知(证明)办理医保变更,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同等的退休医疗待遇。
(三)到领取养老金时,连续实际缴费年限男不到25年(女20年)的,必须继续缴费至最低连续缴费年限后,才能享受退休医疗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我县改制辞职人员延续医疗保险的,以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4.32%(6%×72%)计算,按年一次性(即1月15日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用缴入医保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后,持银行进账单到医保中心换取缴费收据。
第九条 参保的改制辞职人员,按时、足额缴费后,发生疾病的,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同等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一切因非疾病(含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从事有毒有害的工作而引发的疾(职业)病,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报销。
第十条 参保的改制辞职人员在县医院、中医院住院治疗,必须向医院出示医保缴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医院查验确认后必须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费用结算。不向医院出示医保缴费收据,一切费用自行结算。
按规定在我县各乡(镇)医院、县外定点医院(含转诊、转院,异地就医)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与医院结算后,凭住院医疗费收据、出院证、住院费用日清单、专用处方等有效票据及缴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到医保中心办理报销。
参保后在外地就业的,必须凭所就业单位的证明或就业地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到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在外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才能按规定报销,否则,一切费用自负。
第十一条 所有参保单位和个人,必须不间断地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中途不得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即行终止一切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在中断缴费的本年度内(当年12月15日前)可办理一次补缴手续,并按规定补缴足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用、利息、滞纳金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但自补缴之日起推迟90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规定时间不予办理补缴手续,按自动放弃续保处理,以后可按灵活人员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二条 参加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同时参加补充(大病)医疗保险,按《德昌县补充(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及时足额缴费后,享受补充(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本补充规定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补充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主题词:人事劳动保障 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 办法 补充规定 通知
抄 送: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州劳动局 。
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德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23日印发
(共印10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