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县财政局
德昌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县医疗保险若干政策规定的意见
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自2003年启动,各项工作平稳推进。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补充医疗保险、高额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为辅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初步建立。按照收支平衡、不断完善、努力减轻个人医疗费负担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当调整统筹基金(含退休选定的定点医院)起付标准
(一)、参保人员在州内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金额由每次650元调整为600元;二级医院由每次500元调整为450元;一级医院由每次450元调整为400元;
(二)转出州外及异地居住病人的起付标准,由原按入住医院所在地标准调整为:入住三级医院按900元执行;入住二级医院按650元执行;入住一级及以下医院按450元执行;退休人员及年内多次住院依次降低标准不变。
二、适当调整(含退休异地居住选定的定点医院)使用“乙类目录”药品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降低个人负担
(一)、参保人员在县内医院住院期间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目录”药品和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按规定具备审批手续,其个人先自付的费用由原20%调整为10%,90%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支付。
(二)、转县外及异地居住病人,在住院期间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目录”药品和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按规定具备审批手续,其个人先自付的费用由原20%调整为15%,85%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支付。
三、提高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凡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补助调整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其符合《关于我县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德府办发[2004]2号)文件第三条(二)项规定的费用,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标准由原1000元调整为800元;补助比例由原70%调整为80%。
(二)、 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大额住院医疗费用。其符合《关于我县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德府办发[2004]2号)文件第三条(三)项规定的费用,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标准由原1000元调整为800元;补助比例由原80%调整为90%。
本意见由德昌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